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填写注意事项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4-03-28分类:检测管理浏览:926评论:0
如果将一个检验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用文字表述出来,则体现在能力附表上。能力附表统一规范,方便检验检测机构与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所使用的能力附表填报表头,从表中可知,表头有 6 个分列,分别是:序号、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限制范围、说明。
现在我们按照分列进行逐一描述。
第一:序号
1.在表格的行方向设立通栏填写检验检测大类,以汉字数字(一、二、三…)为序。
2.能力附表从左至右第 1 列“序号”栏,以阿拉伯数字(1、2、3…)为序,该列编号自上而下顺序填写。
3.能力附表从左至右第 3 列“产品/项目/参数”中的“序号”栏,以次级阿拉伯数字(1.1、1.2、1.3…)为序,自上而下顺序填写。
4.能力附表中的大类别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自行规定
图1:检测能力表及检测范围
第二:类别(产品/项目/参数)
1.我们在表格的行方向设立通栏填写检验检测大类,检测大类,也就是一级类别,它按检验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如检测产品或者产品类别进行归类,比如:“食品类” 、“化妆品类”等。
2.能力附表从左至右第 2 列“类别(产品/项目/参数)”称为二级类别,二级类别(产品/项目/参数)的填写,一般填写具体的产品、对象名称,而非参数。比如生活饮用水、家用电器等。
3.可以按具体相同或相近基质、功能、性质进行细分归类,以食品这个大类为例:可以细分为“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肉与肉制品”等。如图1:检测能力表及检测范围。
4.检验检测二级类别的表述应当与检验检测所依据的标准相一致,不应超出标准的适用范围。比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GB/T 4789.23-2003,如果只能做豆制品,那么二级类别就写豆制品。
第三:产品/项目/参数
1.能力附表从左至右第 3 大列“产品/项目/参数”的填写。应以产品标准或方法标准中对应的检验检测条款的项目/参数名称为准。
如“黄曲霉素含量”、“菌落总数”。
2.应根据机构的实际能力填写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如《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NY/T 761-2008》有很多检测项目,但实际检测能力只有“乐果”,就填“乐果”。
3.为避免歧义,不应使用缩写或简称表述(如英文缩写)产品/项目/参数。
4.产品标准可将检测项目/参数展开表述,也可依据机构实际能力的范围表述为“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如果表述为“部分项目/参数”,应在“限制范围”栏中明确“只测XX参数”或“不测XX参数”。如图1:
5.部分产品标准里可能包含了对原材料的要求,如果仅规定了原材料的验收质量要求而不涉及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的,检测项目里填写的“全部项目”不应包括原材料的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申请原材料的检验能力;如果有可能由此引起歧义的,应将检测项目展开填写。
第四: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1.可申请资质认定的标准和非标方法包括:
(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国际电信联盟 (ITU)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3)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采用的国外标准;
(4)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和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
(5)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参见《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 12 号〕) ;
(6)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已废止的标准或方法用于监督检查等待定工作的,以指定的标准或方法为依据申请的项目参数仅能用于该特定工作;
(7)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新标准或方法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的项目或参数如对应多个标准(方法),应逐条列出,每行只能填写一个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3 包含检测标准(方法)的技术规程、规范等检测标准,应在依据的标准(方法)后增加检测方法所在的章节号或条款号。
4 样品前处理和抽样标准(方法)一般不单独填报,必要时,宜与后续检验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一同申报。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引用的标准申报全面,以避免相关能力覆盖不全面。
第五:限制范围
1.限制范围是对检验检测能力的明确和声明,“只测:XX” 或“不测XX” 。限制范围包括:检测标准适用范围、检测项目/参数、方法等其它需要限制的内容。
2.被替代的检测标准被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明确引用时,以及非资质认定范围的检测标准被资质认定范围内的检测标准明确引用时,应在限制范围内表述:“仅被 XXX检测标准引用”或“仅被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引用”。
第六:说明
1.当产品/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发生变更时,相应的“说明”栏中注明“标准变更”;增加新的项目在相应的“说明”栏中注明“扩项”。
2.当场所发生变化时应在相应的“说明”栏中注明“场所迁址”。
3.租用设备实施的检验检测应在“说明”栏中注明“全部租用设备”或“部分租用设备”。
来源:墨迹CNAS和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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