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济南市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政策小编发布时间:2024-06-27分类:地方级浏览:556评论:0
关于开展2024年度济南市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济建质安协〔2024〕3号
各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按照《济南市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办法》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信息收集
(一)参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把关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5日五日内,将以下资料扫描制作成 PDF 文件注明单位发送至协会秘书处邮箱。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资质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3.2023年6月30日至 2024年6月30日期间获奖清单和与诚信评估有关的证明材料。
4.参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二)市质安协会统一收集汇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处罚情况以及社会、行业内对检测机构检测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的等意见材料。
二、资料审核、评估
市质安协会组建专家组对收集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完,专家组根据资料进行赋分、评估。
三、公示、公布
评估结束,由市质安协会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协会网站发布评估结果。
四、其他
电子邮箱:jnzax2024jc@163.com联系电话:0531-61378701 0531-61378781
附件:济南市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济南市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部门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诚信评估工作。
第三条 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牵头,组织我市社会专家、行业代表等结合工程监督机构日常监管情况共同对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诚信评估。参加评估单位应为市质安协会会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质安协会成立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估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评估、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市质安协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诚信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工作。
(四)持续完善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家评估委员会设在市质安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诚信典型评估
第七条 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良,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第八条 诚信典型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等。
第九条 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诚信信息。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五)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
(六)检测机构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七)经落实的其他失信情况。
第十条 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实行计分制。按照《济南市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评估表》)进行扣分和加分,扣分项目包括检测行为、检测能力、质量管理等指标;加分项包括获奖评优、科技成果、发明专利、信息化建设等指标。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 基础分为 70 分。评价得分≥80 分,且累计扣分小于 15 分的检测机构,评估为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
第四章 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 市质安协会负责济南市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并发布结果。济南市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均在评估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诚信信息收集(一)检测机构提交的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资质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3、评估期内获奖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参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5、与诚信评估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质安协会收集汇总的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处罚情况以及社会、行业内对检测机构检测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意见材料。
第十五条 市质安协会开展的各类检查、评定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所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信息,由市质安协会负责核实和记录。
第十六条 对评估为工程建设诚信典型的质量检测机构,优先推荐其为评优、评奖的资格单位,列入政府投资工程推荐名录。建议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等会员单位优先选用。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的程 序。
(一) 收集汇总诚信评估资料。
1、检验机构提交的资料。
2、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处罚、信息化建设等资料。
3、市质安协会日常管理资料。
4、社会、行业内评价意见。
(二)资料审核。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材料后,协会抽取专家组成资料审核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
(三)评估。资料审核完,协会组织专家组根据资料进行赋分、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后提出最终意见。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核查和审定。
(四)公示。经终审符合标准的,由市质安协会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质安协会在网站发布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质安协会专家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符合本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实行综合评分制,评估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配合现场复核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评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直接取消评估资格并予以公告。因提交虚假资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检测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估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2、济南市工程建设诚信典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表
3、参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来源: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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