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质效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11-21分类:地方级浏览:108评论:0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质效的通知
济建消字〔2024〕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鲁建消字〔2024〕5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质效,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参建各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要求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及时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组织参建单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复查)现场检查等工作,不得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及时停止使用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并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在施工阶段全面核查消防设计文件落实情况。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要确保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查验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现场评定、现场检查发现并反馈的消防工程有关问题,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或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工程实际需求,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进一步提高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
(二)压实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三)压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过程中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对于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尤其应注意避免出现工程使用临时水(电)、防火封堵不到位、防火门(窗)与防火玻璃选型或安装错误、防火墙与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足、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施工完成或净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或承载能力等)不足、消防设施设备功能不满足设计要求、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满足设计要求等明显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问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四)压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五)压实消防技术服务单位责任。消防技术服务单位依法对服务内容承担责任,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出具的意见、报告应能清晰、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以及为该项目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确保立场公正、流程合规、标准统一,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二、提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质效
(一)强化服务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重视企业群众合理诉求,可以通过提前服务、技术指导、政策宣讲等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落实手续受理、现场评定、结果出具、档案管理等环节有关要求,规范现场评定流程、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可以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为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提供技术服务,确保公平公正、严格细致,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应手续,严禁逾期、延期,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二)强化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注意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主体消防安全履职尽责意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消防验收有关监督管理。对于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但不停止使用或验收后未依法备案、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单位和人员,及时依法按流程移交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并在后续工作中加强涉及工程的把关评定。对受本部门委托为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提供技术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不得仅委托不管理、靠委托怠职责,确保相应工作流程符合法律法规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参建各方及从业人员的消防验收有关专业培训和政策宣贯,引导企业主体自觉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与专业技术能力,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培优树先政策培育优秀标杆企业、鼓励建设优质工程,着力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切实保障消防工程质量,有效巩固建设工程消防本质安全水平。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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