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申报条件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2-08-11分类:职称浏览:1706评论:0
小编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来分析讲解,首先要了解建设工程职称名称及对应层级: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申请职称按照正常要求的话是从初级的技术员开始申请,达到满足一定要求,按流程申请逐步晋升,当然也有破格评价和其他途径。
首先从各级职称的正常申请条件开始谈谈。
一、初级职称:技术员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了解专业技术标准和法规。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法规,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有申报职称层级对应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县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1项。
2.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2项。
3.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奖项,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1篇。
四、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法规,并能较好地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工程问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能够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重要工程项目实施,能够解决专业技术、工程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有申报职称层级对应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1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提名,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3.县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县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1项。
4.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市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2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奖项,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6.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表彰。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7.参与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标准设计图集)、计价依据(定额)、导则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8.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五、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工程项目,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显著价值的科研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本行业能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有申报职称层级对应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3.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市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1项;或被确定为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市级高层次人才。
4.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2项;或被确定为省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省级高层次人才。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奖项2项,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奖项1项,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6.主持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标准设计图集)、计价依据(定额)、导则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技术论文2篇。
附条文:
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修改济人社发〔2017〕120号文件的通知
我们再来谈谈正常申请之外的破格评价。
一、破格评价,只适用于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及中级以下不适用。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至少2个年度为优秀等次。
四、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科研成果获得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公开出版由本人参与撰写(编译)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或参与编写国家或部颁大型、系列技术标准;或主持编写省级大型、系列技术标准;或主持编写省以上范围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五、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
(一)承担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经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论文3篇,每篇4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人主持撰写(编译)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或主持编写国家或部颁大型、系列技术标准2部;或主持编写省以上范围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除了上述的正常申请条件和破格评价外,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评审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不得作为评审同一级别职称的依据)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27项)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对应职称层级 | 文件依据 | ||
1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4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III级:工程师 II级:助理工程师 I级:技术员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4号) | ||
5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 高级操纵员:助理工程师 操纵员:技术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6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7 | 注册建筑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8 | 监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10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11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注册城市规划师(2014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2014年以后取得):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12 |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13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工〔200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冶金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注册机械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14 | 注册验船师 |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20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工程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21 | 注册计量师 |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24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取得):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2015年及以前取得):助理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25 | 执业药师 | 主管药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 ||
27 | 注册测绘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 | |||||
28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经济师或工程师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 ||
29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30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36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工程师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38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39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40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助理工程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9〕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三、其他资格(10项) 注: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 |||||
47 | 质量 |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 号) | ||
55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工程师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
关于学习资历条件,也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有明确说明。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也就是说技工院校的技工或技师证可对等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的毕业证。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中二、(二)、2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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