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深入开展“四专一把关”专项行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通知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3-02-16分类:地方级浏览:1557评论:0
关于深入开展“四专一把关”专项行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通知
市质安中心各部、各县区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及燃气供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监管,强化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按照《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2023年监督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四专一把关”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查不出隐患就是最大的隐患”原则,坚持重拳出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打击。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可复制、可借鉴的优秀做法和管理经验,在全市范围内予以推广。做到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通报一批问题项目、教育一批参建企业、推广一批优秀做法,确保实现 2023 年工程质量安全“开门稳”“开门安”,为全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行动内容
对全市结构在建工程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对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专项检查,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对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进行专项检查,严把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监督关。本次行动以参建各方及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质量安全行为作为检查重点,将行为检查贯穿行动始终,重点查处结构安全保障、渗漏问题治理、分户验收制度落实等方面质量问题,从源头降低质量投诉,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防” 措施落实,强化对安全管理行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检查力度。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的建筑工程和燃气、供热工程;全市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全市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时间自 2 月 21 日开始,原则上一个月内完成。行动期间,监督机构应强化监督服务意识,对提出开复工申请的工程,及时安排开复工检查,开复工检查可与专项行动合并处理。
五、组织形式
市质安中心成立“四专一把关”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张健任组长,刘超、管一鸣任副组长,中心各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部,刘杰兼办公室主任。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谁监管、谁组织”的原则,市质安中心各部、区县监督机构负责监管范围内行动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适时安排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本次行动市质安中心共分 11 个检查组:房建一部、房建二部、房建三部、房建四部、房建五部、燃气一部、燃气二部、供热一部、供热二部、构件检测部、预拌混凝土部。组长由各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部室全体人员,起重机械部组织协调建筑起重机械辅助巡查单位配合各房建监督部室进行安全方面检查行动,建筑起重机械辅助巡查同步实施,结果综合运用。各区县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检查组,负责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工作。
市质安中心各检查组在检查前,应通知受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全程参与,及时督促项目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进行企业复查,并对本次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深入分析原因,从企业管理角度加强质量安全管控,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六、检查模式
房建工程采用按项目中包含单位工程数量实施抽查的模式,燃气、供热工程采用在建项目全数检查的模式进行。各房建检查组组长负责抽取工程,抽取时须选择项目有代表性的工程。每个项目至少抽取 1 个单体,单体个数超过 10 个的项目至少抽取2个单体。同一项目同时包含结构施工阶段和装饰装修阶段工程的,至少各抽取1个单体。为保证专项检查成效,原则上每个检查组每日宜安排检查2个项目,不应超过3个。在检查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检查项应查尽查,不得漏项。
七、检查重点
(一) 强化节后开复工条件检查。针对当前工程施工特点,加强对申请复工项目的隐患排查开展情况核查,尤其突出对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及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督促现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复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交底不复工”的要求,指导参建单位有效完善现场复工复产安全条件,确保各建筑施工项目尽快实现“应复尽复”。
(二) 强化质量安全行为检查。结合参建各方验收情况,复核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重点查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关键岗位不到岗履职、方案与施工“两层皮”、验收与实际“两层皮”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三) 强化关键人员安全教育检查。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的检查。精准把握影响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点和关键人员,高度关注施工环节中人的因素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重点突出对节后新入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的检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抽取部分人员尤其是一线操作人员进行问询等方式,检查施工项目落实“开工第一课”、“安全晨会”等制度的情况。严格落实“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复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交底不复工”的要求,确保进场人员真正做到“沉下心、稳住神”,有效降低节后复工期情绪不稳定对项目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
(四) 强化危险性较大工程管控检查。根据项目危大工程清单,结合现场实体检查情况,对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危大工程的管控情况。强化对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各方、各级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加强危大工程监管力度和深度,提高管控实效。
针对我市 2022 年度高处坠落事故多发的情况,重点加强对高处坠落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高处作业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审查、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技术交底、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及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及验收、高处作业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检查,全面提高“人防”、
“物防”、“技防”、“智防”水平,确保现场安全。
(五) 强化结构安全隐患检查。进一步强化结构安全“红线”意识,加强对钢筋、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重要结构原材料进场验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结构抗震构造、预制构配件安装、现浇混凝土强度及观感质量等重点部位和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力度,杜绝质量事故,确保结构安全。
(六) 强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检查。以问题为导向,结合质量行为检查,加强对二次结构、屋面工程、防水工程、外墙保温、门窗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严重影响后期使用且易造成质量投诉的问题,坚决责令返工处理,倒逼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七) 强化各项质量安全制度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结合现场实际管控效果,检查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及要求的落实情况。
八、问题处理
(一)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方面的问题,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全、关键人员不到岗、不履行管理职责、验收把关不严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混凝土生产企业停产整改、检测机构暂停检测业务,相关部位鉴定检测,约谈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二)质量专项检查发现一般质量缺陷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缺陷的,经仪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相应部位所代表的的同批次进行质量检测,问题处理完毕前不得复工。二次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影响使用功能或易造成投诉的质量问题,责令全数自查,存在同类问题的部位返工重做,已完成分项工程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完成前该项目不得进入下步验收程序,逾期不改的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
(三) 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一般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约谈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需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请上级机关按规定予以暂扣处理。
(四)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实施信用惩戒、通报批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对已在工程上使用的相关批次混凝土、砂浆,责令对工程相应部位进行鉴定检测以验证产品质量。
(五) 检测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一般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检测业务,实施信用惩戒、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其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逾期不改的,移送资质管理部门进行下一步处理。
(六) “四专一把关”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出现的质量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外,对相关企业总部或上级管理单位发送警示函。
九、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合理谋划。市质安中心各部室及各区县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将本次行动作为全年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风向标,认真梳理项目情况,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有效落实行动内容,详细总结检查成效,每日汇总检查情况,并于次日10:00前报市质安中心技术部,市质安中心将视情况对市、区(县)两级检查组检查情况抽查。
(二) 突出重点、强化落实。各检查组要认真领会行动文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聚焦质量安全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坚决落实各项检查内容。要通过检查向各参建单位宣传全年专项治理要点和质量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检查中要认真落实近期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重要举措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情况、施工项目“泉城安全 APP”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强化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地。
(三) 严肃纪律、确保成效。专项行动期间,各检查组及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检查纪律,对各类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的礼品、礼品卡,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的宴请,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 持续发力、巩固提升。各检查组要及时总结行动情况,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拿出切实有效的提升方案,并在全年监督工作中贯彻落实,行动完成后一周内,各检查组将检查总结上报至市质安中心技术部。在行动完成后,市质安中心将组织对部分受检企业质量安全情况“回头看”。
附件:“四专一把关”专项行动具体实施要求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2023年2月15日
附件:“四专一把关”专项行动具体实施要求
一、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质量行为检查
按照人员配备要求,通过查阅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质量承诺书和相关资料,询问现场相关人员有关情况,结合工程实体检查及按图施工情况等方法,对相应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到岗履职,监理例会、子分部及分部工程验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不得请假;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施工期间必须到岗履职。
(二)实体结构工程
1.建筑材料质量管控。重点抽查施工现场标养室设置、混凝土标养、同养及交货检验留置数量、标识、养护情况;钢筋、构件等原材进场验收和使用情况,坚决查处使用不合格材料及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使用的钢筋、混凝土、防水、保温等主要建筑原材料,现场抽样并由监督抽测机构进行检测。
2.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重点抽查强夯等地基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桩基工程是否按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施工;住宅主体与车库地基处理方式不同时,防止不均匀沉降措施是否经设计单位确认、是否落实到位;管道沟槽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结构实体观感质量。重点抽查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安装质量、现浇结构观感质量、砌体及二次结构施工质量、外墙架眼及螺栓孔封堵、冬期混凝土测温、操作层钢筋、是否按要求及时组织基础外围回填、住宅工程结构分户验收执行情况,在结构质量观感检查的同时,应采用便携式回弹仪随机回弹的方式对混凝土质量进行辅助检查,应重点抽取标号在C30-C40之间的构件,检查发现混凝土强度偏低的,对怀疑部位进行实体抽测,观感检查按施工进度全面检查;燃气及供热工程钢制管道焊接质量检测情况进行比对性复核。
4.实体抽测。结构工程检测项目包括现浇板纵向受力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具体项目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混凝土强度抽测应在参建各方回弹验收完成的楼层中随机选取构件,墙柱、悬挑梁各抽测2件混凝土构件进行回弹法强度检测,当工程存在多个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至少抽测2种等级混凝土,验证各方回弹验收的真实性。
(2) 钢筋检测以现浇板为单位,在同一楼层随机选点抽
测2个现浇板上表面;每个构件连续抽测7根相邻受力钢筋。(3)对于住宅工程,在参建各方完成结构分户验收的楼层随机选点抽测1户,对户内各功能房间净高净距等分户验收记录进行比对性复核。
经现场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监督抽测发现存在问题的工程实体,应及时进行联动,通知监督抽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检测。
5.回填土施工质量。结合参建各方验收情况,对回填土已施工完部分进行局部解剖式比对抽查。重点抽查回填土质量、基槽清理、分层夯实、土工试验、监理旁站等情况;对已回填部位环刀取样抽测回填土质量。
6.实体检查情况倒查各方行为。根据现场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倒查参建各方形成的原材进场验收及复试、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及检验批验收、回弹验收记录、分户验收记录等质量保证资料,落实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验收是否与实际相符,严查验收资料内容雷同、结论不真实等虚假行为。监督抽测发现工程用原材料不合格的,倒查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监督抽测发现混凝土强度异常经鉴定不合格的,倒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行为。
(三)装饰装修工程
1.地下室外墙防水保护层施工质量。地下室外墙防水卷材外侧应设置砖胎模保护层,不得使用加气混凝土砌块,严禁只粘贴聚苯板等简易保护措施,防止回填土施工时破坏防水层。对已施工完成部分,进行局部解剖式比对抽查。
2.防水施工质量
(1) 地下防水施工质量:结合参建各方验收情况,重点检查防水卷材铺贴质量;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防水加强层设置情况;防水层收口做法,地下室外墙防水层与车库防水层搭接尺寸及压接是否严密。
(2) 室内有水房间防水效果:对防水层已施工完毕的工程,检查前告知参建单位将有水房间全数蓄水,并不少于 24 小时,抽查是否存在渗漏情况;采用微破损检查结合图审图纸及相关验收资料印证的方式,重点对淋浴区墙面、地面防水上翻、门洞口处地面防水层外延等部位进行抽查,主要抽查防水材料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层厚度、防水与基层粘结及施工到位情况。
(3) 屋面防水效果:屋面防水层已施工完毕的工程,检查前告知参建单位将屋面持续淋水2小时,抽查是否存在渗漏情况;采用微破损检查结合图审图纸及相关验收资料印证的方式,检查重点对屋面防水上翻收口、泄水口、出屋面管道根部、檐沟等部位进行抽查,主要抽查防水材料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层厚度、防水附加层设置情况、防水层收口是否严密等。
(4) 外墙及外窗防水效果:采用微破损方式及现场淋水试验等方式,重点对外窗框四周、外墙大面、空调板根部、出墙面管口等部位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外窗框四周填塞质量、外墙及外窗防水效果等。
3.门窗施工质量
(1) 采用观感结合微破损检查的方式,重点抽查内门固定方式及牢固程度、五金件设置是否齐全有效、框扇表面有无明显破损划痕,成品保护等情况。
(2) 采用采用观感结合微破损检查的方式,重点抽查外窗密封胶材质及施工质量、外窗收口质量、外窗框固定、开关是否灵活、玻璃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情况。
4.外墙保温施工质量
(1) 对外墙保温部位基层处理及保温材料粘贴固定情况进行抽查,在山墙、阳台等部位随机检查固定情况,并结合工程技术资料,检查有关规范标准及图审图纸设计的执行情况。
(2) 对外墙外保温装饰面层平整度,外墙线条顺直进行全面观感检查,重点检查采用压盘式锚栓固定保温的面层平整情况。
5.内墙面施工质量
采用观感结合微破损检查方式,对内墙面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砂浆或粉刷石膏强度偏低、内墙抹灰空鼓、开裂、面砖固定不牢、空鼓、嵌缝不严等问题。
6.楼地面施工质量采用观感结合微破损检查方式,重点对抗裂措施不符合要求、伸缩缝等设置不合理、面层空鼓、开裂、起砂、强度不足、刮浆处理等问题。
7.安装施工质量
通过观感结合微破损检查方式,重点抽查初装饰厨卫间及阳台的箱线盒、地漏、管道、暖气片等预留预埋情况及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局部等电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情况。
8.设计及使用功能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照施工图纸,全面观感检查分户门开启方向不合理造成相邻户互相影响、暖气片、开关插座布局不合理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未经图审擅自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违规行为。
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行为
1.检查参建单位安全专班建立和运行情况,专班人员是否按要求落实专班日常工作。
2.通过问询、查阅专项安全会议记录、值班记录及检查验收记录、对比人员签字等方式,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职。
3.通过问询、随机提问现场从业人员,对比查阅相关记录,检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入场工人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落实开复工第一课要求情况;对作业人员进行季节性、专题性安全教育、执行节后复工“六个不许”规定的相关要求情况。
4.对照现场实体防护措施,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资料中制度制订及落实、方案编制审批与交底、安全设施设备检查与验收等文件,以及安全监理资料,核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现场实体安全
1.基坑工程
(1) 检查基坑(管道沟槽)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履行审查及审批程序,及方案专家论证情况。
(2)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做法及构造情况,包括钢筋网间距、规格,钢筋及土钉或锚杆规格、间距及固定方式,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检验情况。对钢筋、土钉、预应力锚杆等材料进场验收及复试情况。
(3) 基坑支护完成后使用前的验收、使用期间的检查、日常监测和巡视情况,基坑周边堆载情况。
2.脚手架工程
(1) 脚手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按规定履行审查及审批程序情况。搭设高度超过 50m(含)的落地架、超过 20m(含)的悬挑架等超高脚手架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情况。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的通知》对脚手架材质的相关要求情况。
(2) 落地式脚手架的架体基础设置、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剪刀撑、立网及平网设置情况,作业层脚手板铺设及固定情况,选取不少于五个扣件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现场抽测。
(3) 悬挑架底层悬挑梁长度设置情况、锚固端与主体连接强度,卸荷钢丝绳设置情况。
(4) 整体附着升降式脚手架防坠、防倾装置装置的是否符合规范和规程要求;附墙支座设置位置准确,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个,架体拼接牢固,设置高度符合要求;初始安装时,应对下部基础进行承载力计算。悬臂端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5) 落地架、悬挑架及整体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在架体搭设完成后使用前的验收情况。
3.模板支架工程
(1) 模板支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履行审查及审批程序情况。搭设高度、荷载设计值超过规定要求的模板支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2) 模板支撑工程的架体基础设置、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剪刀撑、立网及平网设置情况,检查立杆自由端高度是否符合要求,选取不少于五个扣件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现场抽测。(3)后浇带模板的搭设和拆除,支撑体系与周边结构的拉结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 抽查模板支撑体系的构配件是否符合相应规范对构配件质量的相关要求。
(5)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已经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如存在钢管壁厚、扣件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设施进行更换或加固处理,未进行处理的严禁施工。
(6) 模板搭设完成后使用前的验收情况。
4.高处作业吊篮
(1) 高处作业吊篮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按规定履行审查及审批程序情况。
(2) 设备进场验收情况,设备的各种限位设置、安全锁安全标定日期,吊篮安拆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岗情况。
(3) 支架布置、配重块的设置、造型复杂屋面吊篮架体的设置、安全绳固定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4) 吊篮操作人员数量、操作人员安全带配置及安全绳挂设、篮体按规定装载料具情况等。
(5) 安装完成后,使用之前的验收情况。
5.建筑起重机械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及拆卸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查及审批程序,按规定进行设备备案、检验、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2)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设置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标准节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不得使用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附着装置与产品说明书一致,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附着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起重机械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应符合要求;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及附着前应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起重机械高强度螺栓预紧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3)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应按要求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识别装置及视频监控装置,塔式起重机应按要求安装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实现空间限制及防碰撞功能、实现倾翻预警功能,施工升降机应具备人数数量清点及重量超载报警功能,以上功能应灵敏可靠、相关信息应实现记录存储,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90 个连续工作日;应按要求悬挂二维码标牌并完善相关信息。
(4) 各项目应按要求配备专职机管员,起重机械运行使用前、运行中要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及日常维护。
(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及信号指挥、司索应配备齐全、持证上岗。
(6) 多塔作业应有防碰撞措施,塔机与周围建筑物、设
施、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每 6 个月对起重机械进行复检。
6.高处作业
(1) 高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情况。
(2) 楼层临边洞口护栏、楼层平面洞口防护的设置情况,防护栏杆立杆设置间距、横杆设置高度,挡脚板及护栏外侧封闭情况。
(3) 加工区及建筑物出入口防护棚是否按规定进行双层防护,现场严禁使用悬挑式加工防护棚。
(4) 电梯井楼层洞口标准化防护门、电梯井筒内部的平面防护设置情况。
(5) 卸料平台是否按方案制作、安装并挂设载重警示牌,施工电梯上料平台临边防护及料台地面防滑条设置,现场是否存在小型场内电动车辆由施工升降机进入施工楼层倒运建筑材料。
(6) 高处作业防护设施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不得随意拆除。
7.临时用电工程
(1)临时用电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履行审查
及审批程序情况。
(2)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检查配电箱和及开关箱设置情况。重复接地和保护零线接线及接地极设置情况。
(3) 检查电缆电线敷设及建设情况,箱内电线压接及固定情况。
(4) 现场有外电防护的,应对外电防护设施的设置、安全距离、防护下方建筑及材料堆放进行检查。
(5) 检查现场照明使用的灯具、电缆、潮湿环境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6) 选取总箱、1 个分箱、3 个开关箱对现场用电线路的接地电阻及漏电保护器进行仪器检测。
8.现场防火
(1) 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及审批情况。
(2) 现场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消防水池容量、消防水泵及消防器材的配置,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的消防器材配备及专人管理情况。
(3) 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现场动火的防火措施、防火器材、监护人员的到位情况。
(4) 办公及宿舍室内及临建的防火器材设置,周边是否堆积易燃物品;食堂煤气罐放置,现场有无随意吸烟现象。
(5) 办公、宿舍等设施使用的彩钢板房,其防火性能及整体坚固程度应符合要求。
(三)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方面
1.文明施工检查
(1) 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临时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安装完成进行整体验收情况。
(2) 临时设施的用电设置。办公区、宿舍区、食堂等生活区单独设置用电系统,电动车辆应设置集中充电点;宿舍区应采用低压供电,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室内布线应整齐美观,杜绝私拉乱扯现象。
(3) 围墙及大门设置。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大门应按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集》设置,工地围挡设置高度、材质应符合《济南市建设项目工地围挡改造提升实施方案(试行)》要求。
(4) 场地硬化设置。现场加工场地及厂区道路应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厚度、混凝土强度符合要求。硬化场地及道路应平整坚实,不得存在破损、裂缝及混凝土强度不足的现象。
(5) 现场物料管理。现场存放的料具应按照场地平面布置图码放整齐覆盖严密并标明名称、规格等,不能码放的散装材料应存放于材料池内。现场施工应做到工完场清,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装袋并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2.扬尘污染整治检查
(1)扬尘污染治理保障体系。现场应实行物业化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方案,建立扬尘污染治理保障体系,依据参建各方各自扬尘污染治理职责履行扬尘防治责任。(2)扬尘污染物业化队伍。施工现场应建立扬尘污染治理物业化专业队伍,专业化管理责任分片分楼层落实到人,明确划分责任分工,在其责任区挂牌公示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项目经理应定期检查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3) 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严格按照扬尘污染治理“6个100%”要求,落实现场裸露土地绿化及覆盖、喷淋装置设置、车辆冲洗、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物料堆放等扬尘污染治理措施。
(4) 扬尘污染监控。按要求安装现场扬尘污染监控监测设施,与主管部门有效联网、设备运行正常,不得私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断网。
三、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质量行为
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关键技术人员是否到岗履职;人员和设备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转。
(二)原材料质量
原材料采购手续及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原材料使用前是否按标准要求履行复试检验,有无未进行复试或者复试批次不足、复试记录不规范的行为;是否按要求对工程实体按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回弹检测;不合格原材料处置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骨料仓及骨料输送带是否全封闭;原材料现场存放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所使用的砂、石、粉煤灰、矿粉等原材料及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测。每种原材料至少抽取一组样品,混凝土试件根据企业生产情况采取现场成型方式抽取,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员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石子: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指标。
2.砂子:筛分析、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
3.粉煤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
4.矿粉: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
5.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
6.外加剂:抗压强度比。
7.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现场制作试件)。
(三)生产质量管理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与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搅拌机组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配合比;生产设备计量检定、生产过程中的计量偏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取样及检验频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参与交货检验等。
(四)试验管理试验室布局是否合理;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备是否齐全,相关检定/校准证书是否齐全、有效;试验工作场所、试块养护室环境温度及湿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混凝土、砂浆强度试块留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数据是否真实,试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五)厂容厂貌提升情况
是否按照《关于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升厂容厂貌打造花园式厂区实施意见》(济建质安字〔2021〕41 号)有关要求,厂区道路进行全面硬化;建立花园式厂区;实施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生产设备选择使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确保废水废浆等污染物排放符合绿色环保要求。
(六)信息化建设
是否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过程及实验室进行管理,试块抗压强度等项目是否使用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进行检测;视频监控是否覆盖全部质量控制区域,监控记录保存期限是否满足追溯要求。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质量行为
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关键技术人员是否到岗履职;人员、设备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开展检测活动的要求;检测人员是否存在兼职行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转。
(二)仪器设备与环境检测场所、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是否正确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仪器设备的安装、放置、性能、精度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是否定期进行检定/校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是否及时记录有关信息;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是否有正确标识。
(三)样品及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是否实现样品盲样管理,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留置已检样品;是否按见证取样要求确认收取检测样品;档案资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保管,是否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
(四)检测质量行为
检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标准、结论是否符合要求;自动采集系统采集的原始数据是否与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一致。
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进行合同备案;对发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是否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五)信息化建设
检测机构的力学性能、地基基础静载荷检测等项目是否使用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是否实时传送给监督机构并有效存储;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视频监控是否覆盖全部检测区域,监控记录是否保存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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