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3-12-16分类:地方级浏览:598评论: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23〕5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规划(2022-2030)》等文件要求,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链主制,统筹协调推进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产业延链、补链、固链、强链,实现产业链一体化、集聚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3日
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鲁建节科字〔2022〕5号)、《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规划(2022-2030)》(鲁建节科字〔2022〕9号),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链主制,促进全产业链一体化、集聚化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机制由“总链主、细分产业链主”构成,并设链主制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机制实施管理,统筹协调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总链主由具有市场主导力、创新引领力、品牌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牵引带动力,涵盖新型建筑工业化科技研发、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施工、咨询监理、运营维护等全产业链业务的头部企业担任。
第五条 根据产业链业务分工,划分新型建筑工业化细分产业链。细分产业链主由在本细分产业内发展规模较大、创新能力较强、掌握关键技术、市场占有率较高、社会责任感强的排头兵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
第六条 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制工作办公室负责链主制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推进、监督评价及日常工作,组织遴选认定链主企业,跟踪了解产业链发展情况,提出推进链主制工作的措施建议。
第七条 总链主、细分产业链主由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愿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遴选认定、监督管理和相关支持等。
第二章 链主申报认定
第九条 链主条件:
(一)基本条件。
依法在山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近3年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建立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规模实力。
1.总链主:具有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施工等全产业链业务能力,拥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设计甲级等资质,累计承揽装配式建筑工程100万平方米以上,且申报时最近一个年度为全省建筑业综合实力前30强企业。近3年,承建工程荣获1项以上(含,下同)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工程质量奖项;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科技奖项。
2.细分产业链主:在细分产业领域内,发展规模位于全省前列,业内知名度较高,拥有与业务相应的建筑业相关资质,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掌握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的关键技术,具有较为丰富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业绩。
(三)科研能力。
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编或参编过3个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或拥有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或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考虑。
(四)带动能力。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在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品牌影响力、产业带动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不少于15家。积极参与产业链协同发展,牵头组建协会、学会、联盟等有关行业组织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专利证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科研成果、标准规程、获奖证书、业绩清单、人才队伍清单、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印发链主申报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链主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驻鲁央企、高等院校及省属企业、科研机构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会议评审,必要的进行现场核查;
(四)通过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的,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和公布,并颁发“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标识牌匾。
第三章 工作责任与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总链主负责联系协调全产业链各细分产业链,发挥在资本运营、勘察设计、物资采购、新技术应用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资源整合能力,牵头搭建全产业链发展合作和科技创新平台,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重点配套企业清单,建立全产业链发展自律机制,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成果转化,组织行业合作交流活动,带领抱团开拓省外海外市场,带动产业链各方主体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 细分产业链主负责协调推动本细分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企业清单,提出产业链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围绕建筑业工业化、绿色化、数字化转型,打造典型工程或产业项目,树立细分产业发展标杆,引领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向外输出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咨询服务,促进产业链企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国家、省适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发展的财税、科技、环保、金融、人才、容积率、商品房预(销)售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产业链发展和项目建设。及时宣传报道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发展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总链主、细分产业链主,优先授予“齐鲁建造品牌”标识;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链主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及小巨人、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质量标杆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认定。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链主支持力度,并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业监管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总链主、细分产业链主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年度实施情况评估,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给予表扬激励,对工作不主动、成效不明显的组织整改,必要的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总链主、细分产业链主应每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产业链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总链主、细分产业链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总链主或细分产业链主认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出现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违法行为;
(四)不再满足总链主、细分产业链主申报条件;
(五)对产业链工作不主动、成效不明显,经整改达不到要求。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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