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修改后的办法,减少了监理要求
大家都知道,在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今天在一个群里面就提到没有施工许可证的事情,项目监理机构该如何处理?

现场总有问题,办法总比问题多
先看《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可是实际情况是:由于某些原因,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开工了,给参建各方都造成了压力,因为各方都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得,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由于在2018年修改时将“(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了,所以监理也可以避免担责了。
虽然没有提到对工程监理的处罚,为了更好地避免责任,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还是要给建设单位发一个书面的告知,以备用。
我的做法,供参考。
1、采用《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发给建设单位。
2、要建设单位在收文记录上签字,留下痕迹。
3、一定在开工前下发《工作联系单》。
根据以往经验,主管部门检查了,即使发现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也不会说项目监理机构的事情了。

以备用,现在应该不在问责监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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