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 > 地方级 > 正文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6-06-25分类:地方级浏览:5评论:0


导读: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的认定原则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以其依法取得、在有效期内的...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以其依法取得、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资质”)为核算依据,按照资质证书有效存续月份进行累计核算。在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之前,利用其他相关检测资质开展的检测工作的,其从业时限不计入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

二、同一法人主体资质有效期发生断续的,应如何认定?

检测机构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后,同一法人主体因资质注销、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非主体变更原因,造成检测资质有效时段出现中断情况的,中断前后各阶段检测资质有效存续月份可累计计算。

申报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可在政务网办事指南下载样表);

2.核算时段内对应月份的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三、法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如何认定?

检测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因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导致法人主体发生变动的,检测经历按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1.因发生改制、合并导致法人主体变更的,变更后的法人主体可承继原检测机构检测经历,变更前后的检测资质有效存续月份可累加计算。

2.因发生分立、重组形成多家新设法人主体的,仅允许其中一家新设法人主体承继原检测机构检测经历,变更前后的检测资质有效存续月份可累加计算;其余分立、重组后形成的法人主体,不得重复继承原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

法人主体变更后,申报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可在政务网办事指南下载样表);

2. 核算时段内对应月份的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3.新企业章程;

4.合并、改制、重组、分立实施方案;

5.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的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等相关公告信息。

免 责 告 知
一、本站发布的内容(包括原创及转载自互联网的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仅供大家学习与参考,请勿使用于商业用途。如需作商业用途,请与原作者联系。如未经作者同意,用作商业用途或匿名转载,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己承担!作者有权利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人发现本站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或作品,请及时联系我们给出内容所在的网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在收到相关投诉后,我们会第一时间给予处理;
三、本站发布的软件仅提供给大家学习测试,请诸位用户使用正版软件,不得商用;
四、本站的文字及图片资料允许您复制、转载和传播,转载时请您务必先跟我们联系并注明来源;
五、免责声明方:而立居(2li.xyz)、济南工程(微信公众号jngc2018);
六、联系方式:☎19228663320或者发邮件至c@2li.xyz
七、补充:而立声明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侵删联系

手机扫描二维码访问


欢迎 发表评论:

  • 请填写验证码
地方级排行
公益广告(请勿拦截)
最近发表
信息统计
  • 文章总数:1634
  • 页面总数:10
  • 分类总数:44
  • 标签总数:11
  • 评论总数:179
  • 浏览总数:2914704

关于而立居 | 侵删联系 | 服务协议 | 联系而立居 | 广告合作 | 而立声明 | 隐私政策 | 赞助我们 | 网站地图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18058158号-1 | 非官方备案号:萌ICP备20257789号 团ICP备20257789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济南工程①检测鉴定群济南工程②资料试验群济南工程〔标准分享〕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回复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