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6-06-25分类:地方级浏览:5评论:0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以其依法取得、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资质”)为核算依据,按照资质证书有效存续月份进行累计核算。在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之前,利用其他相关检测资质开展的检测工作的,其从业时限不计入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
二、同一法人主体资质有效期发生断续的,应如何认定?
检测机构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后,同一法人主体因资质注销、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非主体变更原因,造成检测资质有效时段出现中断情况的,中断前后各阶段检测资质有效存续月份可累计计算。
申报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可在政务网办事指南下载样表);
2.核算时段内对应月份的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三、法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如何认定?
检测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因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导致法人主体发生变动的,检测经历按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1.因发生改制、合并导致法人主体变更的,变更后的法人主体可承继原检测机构检测经历,变更前后的检测资质有效存续月份可累加计算。
2.因发生分立、重组形成多家新设法人主体的,仅允许其中一家新设法人主体承继原检测机构检测经历,变更前后的检测资质有效存续月份可累加计算;其余分立、重组后形成的法人主体,不得重复继承原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
法人主体变更后,申报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可在政务网办事指南下载样表);
2. 核算时段内对应月份的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3.新企业章程;
4.合并、改制、重组、分立实施方案;
5.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的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等相关公告信息。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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