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33-202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2-09-07分类:行业标准浏览:1120评论:0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修订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2]70号)和《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关于委托起草<民用四表的封印技术规范>等5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函》(MTC1[2022]5号)的要求,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列入了2022年度修订计划。《规范》的修订工作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和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由原负责制定《规范》的起草人负责修订工作。 二、规范修订的背景 计量标准是将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纽带,其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是实现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准确可靠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了保障全国量值传递的准确和一致,国家对重要计量标准实行考核制度,并纳入行政许可的管理范畴。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范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和使用,需要制定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作为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依据,以考核计量标准具有准确传递量值的能力,为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公正、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 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05月30日开始实施。原《规范》明确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考评方法以及后续监管等有关内容,对规范和指导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和管理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原《规范》开始施行至今已有5年了,在这5年里,计量标准考核和管理工作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发展不断提高和完善,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批新的部门规章,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调整,这样一来,原《规范》中的一些内容存在一些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与市场监管总局新发布的规定和要求不符合。近年来,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取消了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了一些新规定和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要求,有必要删除《考核规范》中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 “证明事项”及相关内容。二是与新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规章要求不一致。近几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对计量标准考核的主要行政规章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等,这些新的规章中有些规定和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修改为“5年”;将计量标准的“撤销”修改为“注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考核时,建标单位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料内容发生了变化等,需要及时对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产生歧义。三是原《规范》中的计量行政部门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由于国家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地也组建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以原《规范》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描述应进行修改。四是在考核实践中,原《规范》中的一些考核要求和技术问题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为了解决这些计量标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计量标准的考核质量和管理水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原《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技术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JJF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1059.2 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JJF1139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JJF1117 计量比对 JJF1094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GB/T 4091-2001 idt ISO 8258:1991 常规控制图 OIML D8:2004 测量标准的选择、考核、使用、维护和文件集 (Measurement standards. choice, recognition, use, conservation and documentation) 四、修订原则和指导思想 此次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保持JJF1033-2016框架、格式不变,调整完善相关内容,使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以及考评方法等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提高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操作性,提升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新《规范》的全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方面与国际建议、国际文件以及我国现行的计量技术规范内容兼容。新《规范》对促进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提高,保证全国量值准确统一,将会与现行法律法规共同发挥作用。 五、规范修订工作概况 1、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修订准备。开展调研,收集相关信息和查阅相关技术资料、文献,为修订规范进行准备。 2、2022年4月项目申报。向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上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申报书》,成立起草小组。本次修订仍然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为主要起草单位,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参加单位组成规范修订起草小组。 3、2022年5月至6月起草《规范》的草稿。建立起草小组微信群,对当前计量标准考核及管理工作中出现和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修订工作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和管理问题,确定本次修订的基本原则和修订工作分工,完成《规范》的草稿的起草。 4、2022年7月至8月形成《规范》的初稿。按照起草小组的分工,对草稿有关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完善、修改,2022年8月15日召开起草组视频会议,对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及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完善初稿和编制说明。 5、2022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召开起草组会议,讨论并确认修改和完善的内容及文字表述,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 6、2022年10月征求意见。 六、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版与2016年版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1、按照现行计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按照新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的规定,将与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有关的“主要配套设备”修改为“配套的计量设备”;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5.4 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等的规定,将“检定或校准人员证明”修改为“检定或校准人员证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为“计量校准规范”;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后更名的情况,将原《规范》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将“撤销”修改为“注销”。为了保持与新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表述保持一致。将原《规范》即2016年版《规范》中以下内容的“撤销”修改为“注销”。 1)“目录”中“7.3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附录H《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格式”。 2)“引言”第3段中“第7章阐述计量标准的后续监管,对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恢复使用及技术监督等后续监管做出了规定。” 3)“4.5.1 文件集的管理”中“8)《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4)“5.1.2.2”中“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5)“7.3 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中“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封存或撤销的,建标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履行有关手续。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封存的,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撤销的,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建标单位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封存(撤销)申报表》。”中“撤销”(共5处)。 6)“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中“说明”中“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7)“附录A”中“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格”中“文件集登记”序号“8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8)“附录H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格式”中的“撤销”,表格中共7处。 3、删除“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及相关内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删除如下“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及相关内容。 1)“目录”中删除“附录N 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 2)“引言”第4段中“8. 在附录中增加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格式》《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中删除《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 3)“6.1 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第二段中.删除可以简化考评项目(带O的项目)。 4)删除“6.1 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中“注:对于仅用于开展计量检定,并列入《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见附录N)中的计量标准,其稳定性考核、检定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评定以及检定结果的验证等4个项目可以免于考评。” 5)删除附录J 计量标准考评表中的所有O,以及“注:”中“带O的项目为可以简化考评项目,有4项”。 6)删除附录N 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的所有内容。 4、新增“最高计量标准”术语及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计量法条文解释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8.6条参考标准的定义确定。 5、对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资质要求提出新要求。根据《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等的规定,完善了4.4.1条中对计量标准负责人资质,要求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6、修改提交的申请资料有关内容。根据与《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的规定,将“5.1.2申请资料的提交”文中以下内容进行修改: “5.1.2.1”修改为: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2)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注: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包括: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两套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件复印件以及计量比对报告(如果适用)等。 “5.1.2.2”修改为: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3)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注: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包括:持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自我声明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连续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件复印件,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两套原始记录及相应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以及计量比对报告(如果适用)等。 7、修改考评员的聘请及考评组的组成的有关内容。根据与《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5.3.3 考评员的聘请及考评组的组成”中的“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一般聘用本行政区内的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需要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聘用时应当通过考评员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可。”修改为“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委派所辖区域内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的考评任务,需要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跨区域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 8、书面审查增加两个项目。将6.1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中书面审查项目由“20项”修改为“22项”。即将温度、湿度、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纳入书面审查项目;并对附录J《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中计量标准考评表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这些两项现在具备实现条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可以在总局计量司网站上查询下载,其他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数量不大,建标单位可以很方便提供电子版;环境条件可以通过视频进行查看考评。 9、进一步完善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为完善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管理,在7.2 2)增加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自我声明要求,并对附录M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我声明》,将原《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调整到《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既方便建标单位,又进一步提高证后监管的有效性。 10、对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进行修改。根据与《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的规定,将“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说明”中的1、2有关内容按照规范正文进行修改,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2方面资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3方面资料,并对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用“注”的形式进行说明;由于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中可体现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意见,“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中删除“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意见”一栏。 11、修改和完善了原《规范》中部分文字描述。 JJF1033起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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