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一哥陳发布时间:2024-12-16分类:法律法规浏览:18评论:0
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可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者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
(一)《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应当包含所有需要参加考核的检测人员信息;
(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未载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或者职称信息无法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应当在申请时补充提交职称评审表或者职称评定文件等佐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任命文件以及从业经历材料。其中,从业经历材料应当提交本人具名的设计图纸(方案)、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实际反映技术负责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材料,按照资质等级从业经历年限要求每年度提交1份;
(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应当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数量、技术指标等;
(五)甲级资质申请单位《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中所列项目应当包含在年度报告和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的检测报告项目内。同一委托单位的各单体在同一地理位置且检测日期为同一时段的视为一个检测项目。
第七条 技术职称证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两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承诺事项由认定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组织核查。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系统受理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一式两份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 申请单位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撤回资质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核查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核查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的规范性;
(三)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职称、培训学习记录、从业经历等证明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核查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所列实物的符合性;
(五)核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六)告知承诺事项材料的真实性。
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核查各项内容,保存必要的视听资料,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1)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2),由双方签字确认,形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单位拒绝签字确认的,由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如实记录。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含5名)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受委托组织开展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技术能力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核和技术能力考核要求如下:
(一)申请单位参加现场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相应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
(二)理论考核采取集中闭卷考试,考核内容为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客观题从《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知识题库》中抽取,抽取分值不低于50%。考核满分100分,成绩为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不设补考。技术负责人理论考核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终止现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核的,笔试合格成绩在2年内同一等级资质评审中有效;
(三)技术能力考核要求申请单位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内容为作业安全、仪器设备、现场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由评审委员会委派2人以上(含2人)组成考核小组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现场操作考核规范》(QX/T646-2022)进行技术能力考核。考核满分100分,成绩为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不设补考;
(四)现场考核完成后,考核小组将理论考核和技术能力考核情况记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附件3),由双方签字确认;申请单位拒绝签字确认的,由考核小组如实记录;
(五)现场核查不通过的,不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三条 会议评审应当听取考核小组对被评审单位现场考核情况汇报,评审委员会委员结合现场核查工作报告、现场考核情况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附件4)所列项目逐项评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表进行汇总,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并确定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拟通过认定的申请单位在山东省气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做出许可决定,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电子证照,并在作出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第十六条 未通过认定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申请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公函;
(二)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变更前后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第二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发生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公函;
(二)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
(三)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法人登记机关注销各方法人的决定;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发生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申请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公函;
(二)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
(三)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四)分立公告证明材料;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申请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公函;
(二)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出、迁入相关材料;
(三)变更前后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涉及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变更事项,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和评审,符合资质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于每年第二季度通过防雷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确保资质有效期内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持续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变更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报告,并及时在防雷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进行信息变更。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从业经历材料。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应当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检测能力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取得省外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鲁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当在首次开展检测活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鲁开展业务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在鲁开展业务检测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信息及其手写签名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四)在鲁开展业务仪器设备清单;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在鲁开展检测活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报送上年度在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告的,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理。
第三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每季度在山东省气象局网站对颁发资质和完成信息报告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设立分支机构及监督管理情况、信用信息等。
第三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在检测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等信息上传至防雷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检测业务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使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检测报告模板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标识,方便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查询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信用档案包含基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质量考核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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