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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质安司梁锋处长就新修57号令的解读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3-07-23分类:法律法规浏览:1144评论:0


导读:住建部质安司梁锋处长就新修57号令的解读 梁锋处长,就新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做政策解读,因公务繁忙,梁处长昨天夜里才赶到呼和浩特,今天上午又...

住建部质安司梁锋处长就新修57号令的解读

 

梁锋处长,就新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做政策解读,因公务繁忙,梁处长昨天夜里才赶到呼和浩特,今天上午又不辞辛苦为大家授课,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向梁处长表示感谢!好,下面有请梁处长做解读。

各位同仁,上午好!今天是建党节,我也是非常荣幸,能够在这么一个特殊的日子,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面的工作,跟大家做一个交流。而且开这个会的一个很大的契机是,2022年12月29号住建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7号令,这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要求,规范了我们检测机构的检测题目,为推动检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建工品质提供了有利的提升。下面我根据会议的安排,就这个管理办法、实际出台的背景、过程、意义、总体思路、还有主要的资质内容,跟大家一起做个交流,把整个会议精神和我们的一些思考,做一个简单的汇报。

总书记指出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要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对导致建筑质量事故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和追究,要求每个项目每个工程都要施行最严格的施工管理,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了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那么从中央的这个要求来讲,那我们的质量检测,它是控制我们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我们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那么检测机构是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实施者,对客观衡量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令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检测行为、检测业务范围、资质标准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内容,那么当时可以说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我们检测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整个队伍是逐渐的壮大,力量也是在逐渐的增强。截至目前,我们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7000多家,从业人员是22万,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的要求也在逐步的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新型材料的检测项目也是日益丰富,我们这个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也是日益凸显。从新的形势来看141号令已不能完全的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一是检测机构的定位和实际不相适应,原来141号令规定了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间机构,不能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的利益关系,取消了事业单位性质的检测机构,这个跟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客观现实的需要不相符。二是检测范围不符合实际的需求,原来141号令我们说是“4+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钢结构、见证取样,这些已经不能满足行业的实际需求。三是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我们的检测管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有检测机构等项目的责任主体,原来141号令主要是对检测机构做了比较多的规定,但对于涉及检测活动的其他参建主体,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比较少,这也不符合我们检测监管的要求。四是检测的违法违规成本偏低,因为在质量条例里面对检测机构就一句话,对涉及结构安全、材料、设备等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和罚惩,141号令的最高处罚就3万元,它的震慑力是远远不够的,难以有效的规范违法违规的行为,这也导致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至违规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给我们工程质量埋下隐患,2022年,总台央广报道,陕西宝鸡千余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造假,十多所学校建筑、数十栋住宅楼潜藏安全隐患,虽然所有质量安全隐患都得到妥善的处置,但也造成了极大地社会不良影响,特别对我们检测行业造成很大的冲击,这也充分暴露了我们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还没落实到位,监管不足,整个检测管理体系还存在漏洞,比如2018年,也是因为检测假报告在某市发生了惨痛事件,针对这次问题,141号部令的修订一直列为建设部的立法计划,也一直是我们陪同法制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制定了工作。

简要说一下,一是赴各地开展调查研究,咨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市场主体,在检测机构的现场召开多次座谈会,开展课题研究。二是广泛增强各部意见,我们检测是个小行业但是涉及的部门还不少,发改、财政、社保、市场,也增强了我们自己结合地方的例子,同时在司法部的网站上设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跟这些部门也是反复的沟通协调,终于印发57号令,从检测部令的修订到印发经历了十余次,也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经过反复的论证修改完善,在地方住建部门,协会、市场主体的大力支持,最后才得以制订发布,所以说这个资质标准凝聚了全行业的资讯和智慧,它是整个行业发展需求的一个反应。

我们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顶层设计一定是来源于行业的实际,才有顶层设计的形成和构成。另外修订出台的意义,一方面我们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秤砣,对保障我们工程质量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57号令,围绕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调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的动态监管,规范了检测活动,完善了检测的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管,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持续的强化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检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我们倪虹部长在今年的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这个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它是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建筑的需求,大家也知道我们国家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老百姓对住房承担建设要求,是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那么建设工程质量可以说关系到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根本的内容,事关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群众对工程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所以我们在57号令大部分的修订中也是坚持以人们为中心,抓住安居这个人们幸福的基点,扩充室内环境、建筑节能等影响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的这个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不断地提升人民群众居住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十大报告也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变为高质量发展阶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当前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订政策的根本要求,必须要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建筑业也是我们国际经济发展的支柱,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去年我们建筑业的总产值就达到31.2万亿,增加幅达到8.3万亿,占GDP的6.9%,对我们工程质量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今年的倪虹部长在两会的部长通道上,也指出这个现在我们建设部就是扛着两根柱子,一根是这个房地产业6.1%比我们建筑业占GDP的6.9%,现在社会媒体对我们工程质量也越来越关注,建筑业转型升级也越加的迫切,这也要求我们的工程质量方队,要求我们的检测工作,适应形势跟上新时代,在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对标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强化检测全过程的管控,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信息化应用水平。第三方面努力推动建设质量强国,建设质量强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有之路,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保障。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2035年,要求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参建主体的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工程建设全面的质量监管,那么检测归类工程质量管理来立项,重要的制度保障,健全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强化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能力保障,加大主管部门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为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这就是跟大家汇报办法修订之后的意义,我们总结了主要是这三个方面,我们推动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我们也要明白它的意义,明白他的价值需求。

另外,跟大家汇报一下我们未来修订的整体思路,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规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到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购备件、设备以及工程实际质量的进行检测活动,整个检测是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工程施工之前要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质量检测,严控建筑材料的品质,从源头来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给公共结构购备件设备等进行检测,还有制订的结果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比较,从而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理;在竣工验收的时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我们办理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通过实际检测及时地发现问题,同时检测管理它也是一个体系,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等项目的责任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基于检测的这种特性,我们在修订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的合理性,一是扩充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满足工程质量检测的实际需要;二是强化检测全过程管理,保障检测质量;三是健全检测的责任体系,压实主体的检测责任;四是加强政府监管;五是加大处罚力度总的来说,第一个是扩大了范围,第二个是加强了全过程管控,第三是强化了责任主体,第四是加强监管,第五是加大惩罚力度,所以总的思路是以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建筑需求为目标,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理为途径,以压死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为导向,以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为保障,进一步规范检测的资源收入,更好的发挥工程质量保障的作用,这是我们的修订的一个总体思路。

那么根据这个总体思路我们修订了141号部令里面的相关内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二十大的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远近结合、标准兼制,紧盯工程质量检测领域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这四个主要方面提出一系列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政策措施,检测管理办法整合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等六章内容,整个条款也是从原来141号令的36条拓展到50条,这一次是对141号部令一次全面的修订,有些要求在我们政策制定层面也有一定的创新性,那么下面我就主要的修改内容再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是我们总则当中的第一条,增加了《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作为范围依据,在2021年7月国务院通过了抗震条例,那么抗震条例的第18条、第44条对工程质量的检测合同和检测机构做出了规定。

第二条的第1条则是明确了部令的适用范围,新概括的房屋设施工程的检测活动,一个检测规定是依据质量条例而规定的,而条例的第二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所以57号令它的适用范围与质量条例是保持一致。第二是工程质量检测是一个体系包含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多个工程的参建主体,不仅仅是检测机构一家的事情,这也是将原来办法141号令中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调整为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将多方主体纳入我们检验,建设管理的范围,那么第二条中的第二部,是将我们整个检测范围扩充至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我们前面有分析现在我们老百姓对住房不再是有房住,而是住好房住有品质的房子,那么在这个目标之下,那建筑住宅的主要使用功能就要满足要求,所以我们这次范围就把这个使用功能纳入,而且在我们实际当中,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也包括了建筑节能、外墙保温、室内环境、甲醛等等,这也是根据检测行业社会现实的需要,将检测范围进行扩充,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这里再明确一下,房屋安全鉴定还有消防不在我们检测部令的范围之内,这个鉴定和消防检测另外有相关的规定。那么第四条中的第二个是明确了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的鉴定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里面第46条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在实践中由于各地的这个住建主管部门人员偏少,一般也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履行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资质,在这次修订中我们就把他明确了,这是第一章总则主要修订的内容。在这个第一章当中,近期我们也接到一些信访和咨询,有核工业工程,化工工业工程还有些能源工程也来问,跟大家汇报一下,明确了房屋市政、各类工业工程是不在我们调整的范围内,如果他们自己行业自己愿意参照,那它们行业是自愿采取,那从部令来说它是地方房屋,市政之外的检测行为

第二章

也是我们部令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这一次大家看到新的变化,从原来“4+1”变成现在“9+1”,这个“1”就是多了一个综合资质,“9”是根据实际需要我们对专业再进行划分,把市政那一类明确,我们也提高了综合资质的门槛,综合资质是要树立国家队省队检测行业的标杆,来引领检测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跟建筑业企业资质二级、一级不一样(是一级一级往上升的,不存在资质等级,它可能对应的不同承接工程的规定),但我们检测机构没有这个,检测机构的这个业务范围是由获得的检测项目和参数来确定。所以,我觉得大家不会盲目的去追求综合资质,综合资质我们的设想,它就是国家队、省队,可能一开始作为引领行业,起到行业标杆的作用。第二是明确了资质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现在我们资质标准的实践管理规范住建部印发,以资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独立制定,这样更好的实现资质标准及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大家也知道修订一个部令很难,2005年-2023年,这十七八年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修订程序没有那么复杂,资质标准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政府概念进行调整,所以我们把资质标准是另外规范性文件印发,既相对的稳定,又有动态更新相结合起来。

第六条是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这一条好像对整个行业影响也是比较大,一个就是取消了141号部令中检测机构应该作为中介机构的表述,增加了公信征招,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有利于压实质量责任的有关企业作为检测市场主体的一个有力补充,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的类型,另外也是为保障检测机构具有基本的技术能力避免了空壳机构检测能力与资质标准不匹配的问题,要求检测机构要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场所、质量保证体系这些条件。

第七条,是明确了省级的住建部门。也就各省、自治区的建设机构负责检测机构,行政区范围内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目前存在部分地方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下放到地市、甚至是区县,打着放管服的名义一放掉就只放不管,这个是不符合部令的要求;部分地区也出现了把控不严,监管真空或者检测能力难以承接的问题,导致本地区的检测行业环境混乱,虚假报告横行,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所以我们这也再次明确了资质许可负责层级,如果没有经过部里的同意,是严禁下放至地市或者区县。

第八条,这也是一条比较重大的变化,取消了工商营业执照、计量单位证书、技术人员身份证、包括些合同的生成、材料的要求,增加了检测场所的证明要求,这是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这个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身份证、注册信息、社保这些就放在资质的申请表里不需要提供材料,在申请表里面有资质许可机关进行网上核查就可以,减少了企业提供材料。二是因为市场管理总局取消了对非产品类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受理,不再受理建筑工程现场检测项目的资质文件,所以,对于仅从事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那我们也没法把它作为获取检测机构资质的一个前提条件。三是近些年以来,部分地区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把控不严,有的机构提交材料签署承诺书即可获得资质证书导致一批空壳的检测机构出现,为事中事后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所以增加了质量检测场所质检材料的要求,如果你连一个场所都没有,干的什么检测?

第九条,在资质审批过程中,也是个比较大的变化,那么也可以认为是对原来第八条变化之后的一种替换,资质审批当中是增加了专家评审的要求,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是依据行政许可第4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增加这个专家评审,因为我们第八条取消的CMA,就需要我们质检部门要进行专家评审,去发掘自己机构具备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基础能力,同样对检测参数进行专家评审,包括申请材料与实际的比对、人员能力考核、仪器设备查验、检测场所的实地勘察等。另外资质许可机关颁发资质证书后,通过我们全国的质量监管平台到部里面备案,那么部里面会根据备案对许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目前综合资质部里要百分之百的进行动态监管核查。

第十条,是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五年,这也是贯彻放管服的改革精神,由原来141号有效期3年延长到5年,也便于检测机构开展业务,目前资质认证的标准正在制定,近期也将发布,目前部里面包括其他的一些资质都在推行电子证照,在不远的将来我们肯定要全面的实施电子证照,大家用起来也会更加方便,监管也会更加的透明。

第十一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这是增加了禁止的行为,将禁止行为纳入资质申请的许可条件,通过资格的管理来约束检测机构的行为。第二是新增加的,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的三十五条要限期改正,没有完成的那么申请资质的时候将不予批准。将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要求限期改正的这个纳入许可条件,把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前置,这也使得我们管理从许可到事中事前事后制度能够贯通,能够闭合。

第十二条,是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了资质的延续,将资质证书由有效期内检测机构的禁止行为纳入到资质延续的许可条件,这也是为了强化事中、事后资质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实现把变更的明确为2个工作日,第二个是增加了为对延续的影响,也保证检测技术能力保持的要求。第三章是检测活动的管理,整个构建的逻辑是第一个是整个明确的范围,在什么地方是调整范围,第二个是什么样的机构,那么你检测机构的场所、技术人员以及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提出重新核定,这是为了保障检测机构能够持续的保持它的检测能力,我们一个资质标准中对场所、人员、仪器设备这些事项都有明确的要求,那么这些事情一发生变更,极易影响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检测的准确性、科学性,所以明确把发生的影响技术的标准应当重新核定。

第二章是对检测资质管理的一些要求,从申请许可评审延续以及禁止行获得资质之后,你要开展业务活动。第三章就是检测活动的管理,开展活动,政府要监管。第四章就是检测的监督管理,对你监督,监督了你没做到要处罚,所以这个是罚惩。

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新增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的和专业能力,这一条是对检测活动提出整体的要求,而且各方整体还有检测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能力,这样才能保证检测的质量。

第十五条,对这个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进行了一个调整,那么这个就增加了和删除一部分,增加了跟检测项目的相关的建设单位,主要看是否影响到检测结果公正性,所以根据当前检测行业实际情况,删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增加了建设单位,保证了检测机构三方的独立性。第二是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隶属关系是指这个行政上下级关系,利害关系是指存在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它他利益的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一步的保证检测机构的独立性,避免由于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因为自身利益的关系影响到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是表述修改,现在各种电子合同,强调尽可能的采取虚拟合同。

第十七条,新增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估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单独列出,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出支付给检测机构。这样就通过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将质量检测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避免建设单位个人压缩检测费用转价检测费用给施工单位的,检测机构低价恶性竞争的,影响检测过程中正常开展和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是规定了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检测人员的应当制定现场记录,记录取样制样,要求封置送检的一切等检测的行为,要签字确认。这是对检测活动、基本的流程、检测能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做了一个规定,也是吸收了以前出的文件,房屋市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八条里面的一些硬性要求。这些是从发布的文件,实际的操作把它再上升到部令以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第十九条,是增加了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置,增加了这些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原来141号令对取样的流程,试样的要求规定较为笼统,这也导致在实际当中,一些单位没有依法严格的执行取样标识的要求,规避结论,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直接影响检测结果,变成了对试样的相关流程做了规定,并且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第二是影响检测试样,检测结果能否反应工程实际质量这些因素,除了真实性以外,还有检测试样的符合性,代表性,比如符合性一般是指检测试样的尺寸、型号要符合标准基准化的要求,代表性是指试样能够代表该检测批次试样的符合。

第二十条,是新增了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提一些委托单,委托单位应当由送检人员、建设人员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在接受试样的时候,也要对试样的状况和标识分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检测,这一规定原来比较笼统,不利于检测的规范管理,房屋市政工程是检测取样的规定里面,对送检委托单提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所以应把这些内容都吸收过来,本次检测的委托清单包括检测内容、相关单位、代表批次、检测数量。

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检测报告经审核人员签署的标记,删除了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原来是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现在统一检测业务专用章就可以,不需要再盖公章,一个方面是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内容的质量管控,要求检测机构、审核人员在检测报告上签字,保证工程和检测的质量。审核人员对审核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负责,审核的同意。在第二款中增加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代表的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记录规范检测报告,这些也为我们电子证照,包括检测报告的电子化,提供合理的依据,逐渐的推行检测报告的电子化,检测报告PDF版放在网上检查,检测报告电子化要用电子签章、检测数据的结构化,那么将来可以通过检测报告电子化对批次、场所得以随时的去追溯,进一步的去打击压制这个虚假检测报告。第三条也是一个比较重大一个制度改变。非建设单位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这是我们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通知里规定单位绝对履行质量管理资质,严格管理质量检测管理,要按时足额的支付检测费用,不能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检测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验收的依据,要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的流程行为要求,根据我们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抗震烈度在六度以上的地区都要进行抗震测算,在我们国土上所有建筑都要进行抗震测算。我们工程质量检测也应当要满足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要求,而我们条例的规定就要检测机构建立这个过程和结果的数据以及影像检测报告记录流程制度。根据我们工程规范,我们所有都是设防区,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所有的检测机构都要建立这样的制度。这一条也删除了对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款责任,这个删除了不是说这个责任没有了,而是因为民法典对相关内容已经做了规定,部令也不需要再做重复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参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测结果不合格,应当报告工程所在地和县级住建部门,这也是原来141号部令中没有明确检测机构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或者违法行为的时候,应当向哪一级部门进行报道。部分地区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互相推诿,不接受检测报告的情况,所以我们就在部令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删除复检结果要有报住建部备案的要求,因为这更多的是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也是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都由政府来管,也没有必要都来报告政府,政府守底线,政府应当是一个守夜人的模式,只要检测行为影响到质量安全的,政府才要去监管。

第二十七条,也是比较重大,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资格要求,新增了检测机构应当要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细节,对检测业务的受理、数据采集、信息上改、报告出具,档案管理进行信息化的改动,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一方面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质量强国、数字强国,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倪虹部长也提出,举全行业之力打造数字筑建,推进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的也有利于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水平,保障工程质量。而且据我们这个掌握,现在大部分的检测机构,也实现或者部分实现了,或者部分采用了数字化的管理,所以我们在这里了明确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新增了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设备、场所、质量检测体系方面符合资质标准,加强人员的培训,对仪器设备的定期的检定校核,确保检测能力持续满足检测活动的要求。进一步的强调规范,由于我们检测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检测机构人员的能力,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影响极大,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的也需要都达到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才能从事相关检测业务。这就像我们这三年疫情,能够通行过获得绿码,黄码变绿码是很重要的就是要做核酸检测,只有做完检测才能变绿码。同时检测机构也需要加强人员的培训,使得从业者和设备能够持续满足检测需要。新增加的技术能力、设备,能力培训的也要求跟上。在省区市住建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培训,有的检测机构自行开展培训。

第二十九条,新增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明确异地开展建设业务的检测机构,在业务所在地也应当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实际上也反映说很多的检测机构在异地开展业务,有这个提高资质挂靠现象,明确了你可以在异地,但是你必须具备异地建设能力。

第三十条,增加了检测机构的禁止行为。一是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检测机构不具备资质的相关资质。有的部分检测机构将所承接的检测项目分包给其他不具备所开的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机构,造成检测数据,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很重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来源:网络   作者:住建部质安司梁锋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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