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政策答疑(六)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6-07-23分类:地方级浏览:4评论: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政策答疑(六)
1.检测机构什么情况下应申请重新核定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情形:
(1)因发生检测地址重大变更进行重新核定:企业发生地址搬迁、地址拆分、地址合并以及独立场所变更等重大变更时,应申请重新核定。重新核定时已有检测范围不得变更,如需修改检测范围,应在完成重新核定后申报增项增参或注销事项。
(2)因发生合并、重组、分立、改制进行重新核定:企业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重组、分立、改制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更的,应申请重新核定。如企业合并、重组、分立、改制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企业应申请新设立事项并注销原资质。
(3)因责令整改进行重新核定:企业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核定。
2.检测机构发生合并、重组、分立、改制等事项后如何办理重新核定?
答:已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发生合并、改制且法人主体未变更的,按重新核定事项申报办理;法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按新设立事项申报办理。合并后的检测机构可沿用原任一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
已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发生分立、重组的,仅由一家检测机构承继原有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新设立办理,不可承继原有资质的经历年限。承继原资质的检测机构,法人主体未发生变更的,按重新核定事项申报办理;法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按新设立事项申报办理。
办理上述重新核定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可在政务网办事指南下载样表)及对应资质证书;
(2)新企业章程;
(3)合并、改制、重组、分立实施方案;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的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等相关公告信息。
3.检测机构申报变更时,哪些情况需要在申报材料中的“联网核验异常人员的社保、职称补充材料”处上传核验异常人员补充材料?
答:机构申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上传补充材料:(1)变更技术负责人时,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或社保核验存在异常的;(2)变更质量负责人时,质量负责人的职称或社保核验存在异常的;(3)新增、修改、删除报告批准人时,本次新增、修改的报告批准人职称或社保核验存在异常的;(4)其他事项变更时,现有报告批准人职称或社保核验存在异常的。
4.已通过的检测参数能否增加或变更检测方法、标准?
答:当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通过的检测方法、标准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后方法、标准的验证。经验证符合变更后标准方法要求的,应向机构检测场所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方法验证记录,以存档备查。不涉及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的,无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涉及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的,应按照增项增参事项申报办理。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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